Wednesday, November 2, 2016

回到最初的起點:人大無權自行釋法

(立場新聞製圖)
《基本法》第158條第一段: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。

第一句是總則,下面幾段是說明具體運作,簡單而言,寫在基本法內的釋法過程,當初乃因為尊重司法獨立,釋法由香港的終審法院提出,沒有「人大常委主動釋法」、也沒有「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」的字眼。

現時劇本,人大常委準備釋法,臨急臨忙,也要找基本法委員會成員上京開會,裝模作樣「諮詢」一番半日通知就想要通過,這叫諮詢嗎?,就是因為基本法158條第四段寫了這一諮詢程序,那麼158條第三段,釋法要由終審法院提出這程序,又為何不理了?現在,甚至是趕在法院判決前就釋法了。

第一句總則,不是讓你喜歡如何做就如何做,過程有規範,有程序不然,基本法寫來做甚麼?如果任你解釋,一句「我有權」就寫完,幹嗎當初諮詢草擬搞得天翻地覆?

不相信?可以看看緊接基本法158條的第159,講修改基本法程序,159條第一句,同樣是總則:「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。」接下來的三段,就是修改的具體過程。

試想想,有一天,如果人大常委心血來潮,要修改基本法,可以不根據程序立法會三分二多數、行政長官同意、全國人大三分二多數等,開一天會,我喜歡,要改就改,可以嗎?

再看看基本法附件一,講行政長官選舉辦法,第一條,也是總則:「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,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。」接下來的條文,就是講具體選舉程序與規則,難道政府可以根據第一句,任我行任你選,當緊接的條文不存在嗎?

現在看來,過去的人大釋法,特別是第一次及第二次,是絕望的起點,是信心崩陷的源頭;即將來臨的第五次,將是一國兩制的墓誌銘。

第一次釋法,有關居留權漏洞。看看澳門的基本法,寫法不同,他們沒有遇上澳門人外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,乃因為早知香港基本法的漏洞。香港的問題,皆因有漏洞不補救,不肯修改基本法,覺得無面。那是預先張揚的漏洞,一早知道的問題本來修改基本法就能一了百了,偏要釋法濫權僭立先例

第二次釋法,就是把政改「三部曲」僭建成「五部曲」,改變之大,根本是修改法律,卻又用釋法方式處理,一鎚定音,我就是法。

第三次釋法,有關行政長官任期,爭議較少,但先例既開,大家開始習之為常,既方便又快捷。

只有第四次釋法之剛果案,涉及國家外交政策的國家豁免問題,真正依照基本法由法院提請人大解釋。

有很多親建制的論者說,如何釋法,不能單看基本法158條,還要看憲法呀,中國的法統法源,人大有權力,白皮書也寫了,我給你的權力可以隨時收回乜乜乜。說穿了,這樣的論調,就叫有法不依,以我為法;視基本法如無物,視承諾如敝履。

是次宣誓風波,事情不急逼,也非生死關頭,本來可以立法會內解決,本來可以香港內部司法系統解決。強國崛起,大家都應該有強大的心靈,不是玻璃心,怕甚麼兩個小學雞「辱華」,偉大的華,怎會如此容易辱得掉?勞動你出屠龍刀來殺雞?

最新風聲謂,不只要屠掉梁游,還要殺掉姚松炎與劉小麗,人大釋法還要有「追溯力」?若然做得出,如此借刀殺人,刻意全方位挑起民憤,人大常委與青政梁游沒有分別,大家都失去理性玩到盡,目的在挑起對立,愈混亂愈快樂。

很多人,也許還不覺得甚麼大不了,我還有自由,香港還有法治呀。不懂珍惜,不去關心,那是因為,我們還未嚐過失去自由的滋味,還未體會法治淪陷的悲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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